市直各行政執法機關:
為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黑龍江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文件要求,深入推進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提高行政執法案卷質量,提升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能力,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制約,促進依法行政,推進全面依法治市各項決策部署落地落實,現將《佳木斯市司法局關于開展2021年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佳三項制度辦〔2021〕1 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21年無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單位,上報說明。市司法局將按時間節點定期檢查進度,并對開展工作不力單位予以通報。
聯系人:市司法局行政執法綜合監督股
聯系電話:2152005
撫遠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18日
佳三項制度辦〔2021〕1 號
佳木斯市司法局關于開展2021年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實施方案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黑龍江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文件要求,深入推進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提高行政執法案卷質量,提升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能力,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制約,促進依法行政,推進全面依法治市各項決策部署落地落實,根據《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與監督條例》、《黑龍江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黑龍江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等規定,現就開展2021年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根據《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與監督條例》、《黑龍江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黑龍江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等規定,以嚴格規范公正文明行政執法為目標,深入推進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設.
二、評查范圍
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范圍為所有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以及依法接受委托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在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30日期間辦結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卷(簡易程序的除外)。
評查標準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按照《黑龍江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評分標準》執行。評查分為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實體和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三個方面。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實體是否合法評查不設具體分數,凡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即為不合格卷;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實行量化考評,基礎分為100分,對缺少項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項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項目分,將各項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后為案卷總得分。
四、評查方式
主要采取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自查自評、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全面評查和市司法局組織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
五、評查步驟
案卷評查工作分為兩個階段:
(一)自查自評(2021年10月15日至11月5日)。各級
行政執法機關依據《黑龍江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逐卷進行自查自評,填寫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表(附表3、4),評查表要按“一卷一表”要求入卷備查,案卷自查率要達到100%。同時,要撰寫自查報告,篩選優秀、不合格案卷(附表5、6)各1份。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表、自查報告及篩選出的優秀和不合格案卷各1份一并以正式文件于11月5日前報送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市直各行政執法機關送市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同時附案卷掃電子版光盤。自查報告要包含案卷評查數量、合格率、不合格率,存在的共性問題和特殊問題等。(二)重點抽查(2021年11月5日至11月15日)。市、縣(市)區兩級司法行政部門重點對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應急保障、林草、住建、城管等行政執法機關案卷自查自評情況進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直、縣(市)區兩級行政執法機關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親自掛率,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組織業務骨干統籌推進案卷評查工作。自查報告應重點說明本單位本部門辦理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案件的主要成效、存在問題和改進的意見建議。(二)嚴格檢查指導。市直各行政執法部門、各縣(市)區司法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案卷評查工作的檢查指導,與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緊密結合起來,通過案卷剖析,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文書,幫助執法人員提高行政執法辦案
能力。(三)發揮監督職能。各縣(市)區司法局要認真組織本行政區內的案卷評查工作,撰寫案件評查專題報告,并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篩選出1份優秀案卷、1份不合格案卷,于1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一并報送市司法局,同時附案卷掃描電子版光盤。
聯系人:市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
聯系電話:
聯系人:市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
聯系電話:0454-8249751
附件:2.行政執法案卷統計表
3.黑龍江省行政許可案卷評查表
4.黑龍江省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表
5.黑龍江省優秀行政執法案卷評審表
6.黑龍江省不合格行政執法案卷評審表
佳木斯市全面推行三項制度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1
佳木斯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單位名單(34個)
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審計局、市衛生委員會、市醫療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公安局、市民宗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體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務局、市人社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人防辦、市檔案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統計局、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新聞出版局、市文廣旅局、市林草原局、市委網信辦、市保密局。
附件2
行政執法案卷統計表
(2020年7月1日—2021年9月30日)
填報單位(蓋章): 報送時間:
序號 | 案卷編號 | 案卷名稱 | 案卷種類 | 處罰額度 | 結案時間 | 自查 得分 |
填表人: 聯系電話:
附件3
黑龍江省行政許可案卷評查表
單位名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案卷名稱: 案卷號:
類 別 | 評查記錄(扣分內容等) | 得 分 |
主體合法 | ||
實體合法 | ||
1.申請與受理(5分) | ||
2.一次性告知(10分) | ||
3.依法不受理(6分) | ||
4.決定(6分) | ||
5.一個部門受理(15分) | ||
6.現場勘驗(6分) | ||
7.適用特別規定(5分) | ||
8.告知和聽證(10分) | ||
9.收費(10分) | ||
10.監督檢查(10分) | ||
11.送達(5分) | ||
12.立卷歸檔(12分) | 1...2...3...4...5...6...7...8... | |
評查總得分 | ||
自評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
互查或審核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注:1.主體合法和實體合法不設分值,評查通過的打“√”;有一項不符合標準即為不合格案卷,得分欄打“×”,得分合計為“0”?!?/span>
2.如主體和實體合法,該部分評查通過,程序合法部分按照實際逐項打分。
3.此表可根據需要自行復制。
附件4
黑龍江省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表
單位名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案卷名稱: 案卷號:
類 別 | 評查記錄(扣分內容等) | 得 分 |
主體合法 | ||
實體合法 | ||
1.立案(14分) | 1...2...3...4...5...6...7... | |
2.調查取證(25分) | 1...2...3...4... | |
3.審查決定(42分) | 1...2...3...4... | |
4.處罰決定和送達(5分) | ||
5.執行和收費(2分) | ||
6.立卷歸檔(12分) | 1...2...3...4...5...6...7...8... | |
評查總得分 | ||
自評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
互查或審核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注:1.主體合法和實體合法不設分值,評查通過的打“√”;有一項不符合標準即為不合格案卷,得分欄打“×”,得分合計為“0”?!?/span>
2.如主體和實體合法,該部分評查通過,程序合法部分按照實際逐項打分。
3.此表可根據需要自行復制。
附件5
黑龍江省優秀行政執法案卷評審表
單位名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案卷名稱: 案卷號:
項 目 | 內 容 | ||
案情 介紹 | |||
優秀案卷辦案經 驗 |
簽名: 年 月 日 | ||
自查自 評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
縣級司法局初審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市級司法局復審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省司法廳復核意 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附件6
黑龍江省不合格行政執法案卷評審表
單位名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案卷名稱: 案卷號:
項 目 | 內 容 | ||
案情 介紹 | |||
不合格 案卷原 因分析 |
簽名: 年 月 日 | ||
自查自 評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
縣級司法局初審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市級司法局復審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省司法廳復核意 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黑龍江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確保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與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對本級政府所屬的行政執法部門或者本行政執法部門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委托執法機構和下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的活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執行評查程序和標準,確保評查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評查主體,負責對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是本系統、本部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評查主體,負責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對本系統、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具體工作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部門以及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檢查、監督和指導。在組織案卷評查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溝通銜接,避免出現重復交叉評查的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納入法治建設考核。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加強信息分析應用,改進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每年對其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一次評查。
第八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范圍,包括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中形成的并已經辦結的案卷或者資料。
第九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可以采取全面評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隨機抽查和相互評查等方式進行。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以查閱行政執法案卷或者資料為主,結合聽取匯報、問卷調查、電子信息統計、查閱行政執法行為被投訴情況、現場檢查行政執法等形式進行;必要時,可以向受評查案卷的承辦人員、案卷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有關人員應當如實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條 評查主體可以設立若干評查小組,開展案卷評查工作。
評查主體可以建立案卷評查專家庫,專家庫成員可以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等人員或者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中選聘。
第十一條 評查工作人員可能影響公正評查的,應當回避,具體由司法行政部門或者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決定。
評查工作人員應當分別查閱案卷,獨立評分,書面記錄評查得分、扣分理由并簽名。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訂案卷評查工作方案,明確評查時間、范圍、步驟和要求等;
(二)確定評查小組及其評查工作人員;
(三)評查小組進行評查,評定分值后形成評查報告;
(四)評查小組向評查主體提交評查報告;
(五)評查主體對評查報告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對評定為不合格或者有爭議的案卷進行復評;
(六)評查主體將審核后的評查結果反饋給評查對象;
(七)評查對象對評查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查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評查主體、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評查主體、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評查對象,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八)評查主體對評查報告進行梳理、研究、匯總,形成評查總體報告并進行通報;
(九)評查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退回被評查的案卷或者資料。評查對象應當將整改情況反饋給評查主體。
第十三條 評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查對象;
(二)評查工作人員;
(三)評查案卷的數量、名稱及卷宗號;
(四)評定情況;
(五)評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六)整改建議。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針對行政執法的合法性、合理性、規范性進行審查評價,主要審查評價下列標準: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
(二)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
(四)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正當;
(五)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否執行到位;
(六)自由裁量權行使是否規范、合理,辦案與審核分離、罰繳分離執行是否到位;
(七)行政執法文書使用是否完整、制作是否規范,相關票據使用是否準確;
(八)是否依法準確告知救濟程序的途徑和時限;
(九)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是否合法有效;
(十)依法應當移送的案件是否移送;
(十一)立卷、歸檔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應當報告、備案的事項是否及時報備;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設基礎分100分,凡不符合標準的,扣除相應分數。96分(含)以上為優秀;86分(含)以上96分以下為合格;86分以下為不合格。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按照全省統一的標準實施,具體內容及評分標準見附件。
第十六條 評查主體應當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情況予以通報。對于不合格案卷較多的行政執法主體,可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必要時可以將評查結果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向社會公布。
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總體報告,應當在評查結束1個月內報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下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總體報告應當在評查結束1個月內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對于承辦不合格案卷較多的行政執法人員及審核人員,所在單位應當予以通報批評,可以向負責行政執法證件審定的司法行政部門或者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撤銷其行政執法資格的意見,并由負責行政執法證件審定的司法行政部門或者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行政執法資格,收回行政執法證件并建議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第十八條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案卷評查應當采取“一卷一評、分案記錄”的方式進行,每件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名,案卷評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備查。
評查主體可以建立優秀案卷指導制度,對案卷評查過程中發現的優秀案卷,通過匯編等方式集中展示,供行政執法機關學習借鑒。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人員在案卷評查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評查工作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交由有權機關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案卷評查,適用本辦法。評查案卷數量計入委托機構案卷數,評查結果由委托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黑龍江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評分標準
黑龍江省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評分標準
一、行政執法主體合法
(一)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屬于依法具有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或依法受委托執法的組織;
(二)屬于本單位法定權限(如委托其他行政機關,需將依法委托的依據附上);
(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合法。
此項不設具體分數,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為不合格卷。
二、行政執法實體合法
(一)作出的行政處理,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合法有效;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
(三)當事人適格,符合法定條件。
此項不設具體分數,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為不合格卷。
三、行政執法程序合法(量化考評)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行政處罰簡易程序、行政許可等案卷基礎分均為100分,對缺少項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項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項目分,將各項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后為該案卷總得分。96分(含)以上為優秀,86分(含)以上96分以下為合格,86分以下為不合格。
(一)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卷(100分)
1.立案:(共14分,每項2分)
(1)當事人基本情況;(2)案件來源;(3)案情記載;(4)立案依據;(5)承辦人和承辦機構的意見和簽章;(6)行政機關負責人或受委托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審批意見及簽名;(7)立案時間。
2.調查取證:(共25分)
(1)2名以上持有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共同執法;(3分)
(2)檢查或調查筆錄(需有被檢查人對筆錄的意見及簽名;被檢查人不在現場或拒絕簽名的,應有見證人或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簽名并說明原因);(7分)
(3)調查取證后保存證據;(8分)
(4)調查終結報告(或案件處理審批表)。(7分)
3.審查決定:(共42分)
(1)告知和申辯:(10分)
①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5分)
②當事人陳述、申辯或在法定期限內放棄申辯的書面材料及其簽章。(5分)
(2)聽證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未經該程序的,不扣分):(8分)
①行政處罰符合《黑龍江省適用聽證程序的罰款數額規定》情形,依法組織聽證;(4分)
②組織聽證符合《黑龍江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有關要求。(4分)
(3)處罰審批程序(處罰審批表或案情綜合報告、法制審核等):(11分)
①案情綜合敘述;(1分)
②正確適用行政處罰裁量量化標準及其說明;(5分)
③案件承辦人的處理意見及簽名;(1分)
④行政機關負責人的審批意見及簽名;(2分)
⑤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經集體討論決定(符合法定要求未經該程序的,不扣分)。(2分)
(4)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3分)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2分)
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2分)
③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具體依據;(2分)
④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分)
⑤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2分)
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2分)
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1分)
4.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罰決定和送達當事人;(5分)
5.行政處罰決定已執行,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方式收費,并按規定使用統一票據,案件已結案;(2分)
6.文書制作規范,案卷歸檔符合標準。(共12分,每項1.5分)
(1)一案一卷;(2)卷內文件材料按規定順序排列;(3)使用統一規范的卷皮、卷盒、目錄、備考表;(4)案卷編目、編號、裝訂等基本內容及填寫方法符合《文書檔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的要求;(5)卷內文件紙張無破損,大小規格統一,去除金屬物等易銹蝕物質;(6)卷內文字打印清晰,手寫內容一律使用碳素墨水或藍黑墨水字跡材料,不允許使用鉛筆或圓珠筆等書寫材料,要求字跡工整;(7)案卷要集中統一管理,設施設備要符合檔案安全保管要求;(8)視聽資料和書證、物證存貯方式、時間和地點符合要求。
(二)行政許可案卷(100分)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依法受理;(5分)
2.因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10分)
3.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依法說明理由;(6分)
4.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6分)
5.行政許可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由一個部門受理后,各部門必須在規定的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受理部門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15分)
6.除當場作出許可決定外,對需要核實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6分)
7.涉及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測、檢疫等內容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適用特別規定;(5分)
8.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許可事項,向社會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舉行聽證;(10分)
9.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方式收費,并按規定使用統一票據;(10分)
10.對被許可人實施定期檢驗或注冊等監督檢查,并有監督檢查記錄的檔案;(10分)
11.按規定時限辦結,法律文書按照法定期限和方式送達;(5分)
12.文書制作規范,案卷歸檔符合標準。(12分,每項1.5分)
(1)一案一卷;(2)卷內文件材料按規定順序排列;(3)使用統一規范的卷皮、卷盒、目錄、備考表;(4)案卷編目、編號、裝訂等基本內容及填寫方法符合《文書檔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的要求;(5)卷內文件紙張無破損,大小規格統一,去除金屬物等易銹蝕物質;(6)卷內文字打印清晰,手寫內容一律使用碳素墨水或藍黑墨水字跡材料,不允許使用鉛筆或圓珠筆等書寫材料,要求字跡工整;(7)案卷要集中統一管理,設施設備要符合檔案安全保管要求;(8)視聽資料和書證、物證存貯方式、時間和地點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