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市需保留證明事項目錄 | ||||||||||
序號 | 證明事項名稱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索要部門 | 出具部門 | 備注 | ||||
1 |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 證明公民更正或者變更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情況 | 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6〕21 號 | 申請人 | 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 |||||
2 | 注銷戶口證明 | 證明公民戶口被注銷情況。 | 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6〕21 號 | 申請人 | 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 |||||
3 | 親屬關系證明 | 證明人員間的親屬關系。 | 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6〕21 號 | 申請人 | 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 |||||
4 | 被拐兒童身份證明 | 辦理戶口登記 | 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6〕21 號 | 申請人 | 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 |||||
5 | 棄嬰(兒童)撿拾報案證明 | 證明撿拾棄嬰(兒童)情況。 | 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6〕21 號 | 申請人 | 接報案公安派出所
| |||||
6 | 非正常死亡證明 | 證明公民為非正常死亡。 | 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6〕21 號 | 申請人 | 發生地公安派出所
| |||||
7 | 臨時身份證明 | 用于臨時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船舶和入住旅館、參加考試。 | 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6〕21 號 | 申請人 | 涉事地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
| |||||
8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證明公民犯罪記錄情況 | 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6〕21 號 | 申請人 | 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經常居住地派出所 | |||||
9 | 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 機動車注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 | 交警 | 車輛生產廠家 | |||||
10 | 機動車來歷證明 | 機動車注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 | 交警 | 車輛生產廠家 | |||||
11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 變更登記 | 公安部164號部令《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七條 | 交警 | 機動車安全檢驗企業 | |||||
12 |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 機動車注銷登記 | 公安部164號部令《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八條 | 交警 | 機動車報廢回企業 | |||||
1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 機動車注銷登記 | 公安部164號部令《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九條 | 交警 | 海關 | |||||
14 | 機動車制造廠或者經銷商出具的退車證明 | 機動車注銷登記 | 公安部164號部令《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九條 | 交警 | 機動車生產廠商 | |||||
15 | 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 新增客運班線和包車、旅游客運經營許可;道路旅客運輸車輛年度審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變更客運經營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 |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交運便字【2014】181號。第六章 道路客運班線(含新增班線)許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請材料。第(5)條 | 交通運輸部門 | 公安交警部門 | |||||
16 | 資信證明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 | 交通運輸部門 | 銀行 | |||||
17 | 管理人員身份證明 | 舉辦者申請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 第十八條 完成籌備,申請正式設立或者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除提交《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依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提交以下材料:(一)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 教育行政部門 | 申請人 | |||||
18 | 舉辦者資質證明 | 舉辦者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 第三十七條 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當由中國教育機構提交下列文件:(三)中外合作辦學者法人資格證明。 | 教育行政部門 | 申請人 | |||||
19 | 捐資證明 | 舉辦者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 第三十七條 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當由中國教育機構提交下列文件:(五)捐贈資產協議及相關證明(有捐贈的)。 | 教育行政部門 | 申請人 | |||||
20 | 身份證明 | 申請人申請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 《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外綜〔1995〕130號)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五條 申請開辦學校,需提交下列材料:(三) 申請人證明文件。 | 教育行政部門 | 申請人或使(領)館 | |||||
21 | 管理人員資格證明 | 申請人申請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 《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外綜〔1995〕130號)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五條 申請開辦學校,需提交下列材料:(四) 學校校長、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 教育行政部門 | 申請人或使(領)館 | |||||
22 | 資產證明 | 申請人申請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 《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外綜〔1995〕130號)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關于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五條 申請開辦學校,需提交下列材料:(五) 擬建學校的設施、資金、校舍、場地、經費來源及有關證明文件。 | 教育行政部門 | 申請人或有關部門、銀行等第三方機構 | |||||
23 | 體檢證明 | 中小學幼兒園新生入學 |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設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3號)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 | 中小學幼兒園 | 醫療機構 | |||||
24 | 預防接種證 | 中小學幼兒園新生入學 |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設部、交通部、文化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3號) 第二十三條 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 | 托幼機構、小學 | 醫療機構 | |||||
25 | 辦學歷史情況證明 | 民辦學校舉辦者再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商總局關于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2016〕20號) 第十一條 申請籌設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五)民辦學校舉辦者再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還應當提交其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現有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校園土地使用權證、校舍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 | 教育行政部門 | 申請人、教育部門、市場監管局、不動產局 | |||||
26 | 準入證明翻譯 | 遷出港澳臺國外 | 《公安部關于印發〈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號) | 公證處 | 戶政 | 準入證明翻譯 | ||||
25 | 舉辦者資質證明 | 舉辦者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 |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商總局關于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2016〕20號) 第十一條 申請籌設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三)舉辦者資質證明文件。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包括社會組織的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決策機構、權力機構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決策機構、權力機構同意投資舉辦學校的決議。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包括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個人存款、有本人簽名的投資舉辦學校的決定等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三)舉辦者資質證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 | 教育行政部門 | 申請人或民政、市場監管局、銀行等 | |||||
26 | 殘疾人證 | 參加普通高考的殘疾考生申請合理便利 | 《教育部 中國殘聯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 第七條 申請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應包括:(一)報名參加高考并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應按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提出正式書面申請。申請內容應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殘疾情況、所申請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帶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及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 | 招考機構 | 申請人或民政部門 | |||||
27 | 婚姻狀況 | 證明婚姻狀況 | 《公安部關于印發〈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號) | 民政局 | 戶政 | |||||
27 | 資金籌措方案和管理機構批復文件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水利部《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事項服務指南》 八、申請材料目錄 1 初步設計審批申請函 原件 3份紙質 A4 1份電子檔 電子PDF格式。 2 初步設計報告及相關附件 初設報告20份紙質、1份電子檔;附件6份紙質、1份電子檔 附件: (1)《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中要求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工程概算等有關專項報告和圖件; (2)項目開工前應完成的前置要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及審查批復意見,移民安置規劃及審核意見;資金籌措文件、項目建設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機構批復文件、管理維護經費承諾文件;建設用地預審批復文件、選址意見書、取水許可文件(涉及取水的項目)、林業、壓礦、地質災害評估及地震安全評價等審批文件等。 (3)格式要求:報告要求提供原件,批復文件可提供復印件。報告A4紙,有關附件紙質裝訂成冊,電子PDF格式。 | 撫遠市 水務局 | 申請人自備,機構編制委員會。 | 《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要求提供。為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提供資金人員保障。 | ||||
28 | 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準文件 | 發改委/省水利廳 | ||||||||
29 | 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 取水許可審批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三)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 撫遠市 水務局 | 申請人自備 | 保護第三者權益。 | ||||
30 | 有效期內的取水許可證原件和原取水許可批準文件 | 取水許可延續、取水許可變更 |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按照《取水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延續取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取水申請書; (二)原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和取水許可證。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確認原取水信息。 | |||||
31 | 變更后的取水權人有效證件 | 取水許可變更 |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變更其名稱(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權轉讓需要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的,應當持法定身份證明文件和有關取水權轉讓的批準文件,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取水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其中,僅變更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名稱(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許可證上注明。 | 市場監管部門或公安部門。 | 確認變更后取水權人信息。 | |||||
32 | 建設項目立項依據文件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3、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服務指南 九、申請材料目錄 申請材料包括:(1)申請書;(2)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3)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防洪評價報告;(5)與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該第三方的承諾函。 4、《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國家計委 水政[1992]7號,2017年修正)第五條建設單位編制立項文件時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文件:(1)申請書;(2)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3)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及該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5)說明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對于重要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編制更詳盡的防洪評價報告。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未列入國家基建計劃的各種建筑物,應在申辦建設許可證前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撫遠市 水務局 | 發改委 | |||||
33 | 申請再注冊醫師的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 醫師執業注冊(含重新注冊、美容主診醫師備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2009年8月27修正)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2.《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第十二條 獲得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注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時,還應當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考核機構 | |||||
34 | 申請變更執業范圍醫師與擬變更的執業范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學歷或者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 醫師變更執業范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2009年8月27修正)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2.《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衛醫發〔2001〕 169)號 第七條 申請變更執業范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四)與擬變更的執業范圍相應的高一層次畢業學歷或者培訓考核合格證明。3.《關于做好醫師執業注冊有關工作的通知》(黑衛醫函〔2017〕65號)三、醫師執業地點、執業范圍、執業類別、執業級別變更(一)醫師變更執業地點注冊(即執業地點變更至其它省級行政區劃),需同時變更主要執業機構,按照重新辦理執業注冊申請。(二)醫師執業范圍變更1、醫師執業、變更執業、多機構備案申請審核表;2、身份證復印件;3、執業證書原件;4、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印發的《醫師執業培訓合格證書》原件(按照《關于做好醫師執業注冊相關培訓工作的通知》(黑衛醫函〔2016〕151號)要求)或者相關專業省級以上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一級學歷證明。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畢業學?;蚺嘤枡C構 | |||||
35 | 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所需的醫療、 預防、 保健機構聘用證明 | 1.醫師執業注冊(含重新注冊、美容主診醫師備案)2.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含多機構備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2009年8月27修正)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2.《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 第十二條 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醫療、 預防、 保健機構 | |||||
36 | 護士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 1.護士執業注冊 | 1.《護士條例》(2008年1月31日國務院令第517號,2020年3月27日修訂)第八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批準設立擬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2.《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衛生部令第59號,2021年1月8日修訂)第九條 第(三)項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臨床實習醫院 | |||||
2.護士重新注冊 | ||||||||||
37 | 申請執業注冊護士的醫療機構擬聘用證明 | 1.護士執業注冊 | 1.《護士條例》(2008年1月31日國務院令第517號,2020年3月27日修訂)第八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批準設立擬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2.《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衛生部令第59號,2021年1月8日修訂)第九條 第(四)項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四)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醫療衛生機構 | |||||
2.護士重新注冊 | ||||||||||
38 | 申請再注冊護士的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證明 | 護士重新注冊 | 1.《護士條例》(2008年1月31日國務院令第517號,2020年3月27日修訂)第八條: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批準設立擬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2.《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衛生部令第59號,2021年1月8日修訂) 第十一條: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醫療機構 | |||||
39 | 傳統醫學確有專長人員確有專長考核證明材料 | 對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認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2009年8月27修正)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荚嚨膬热莺娃k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2.《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令第52號) 第二十二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請人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其從事傳統醫學臨床實踐年限的材料;(五)兩名以上執業醫師出具的證明其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的材料。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推薦醫師 | |||||
40 | 供、 管水人員健康合格證明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號,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條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第十一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3.《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第十三條集中式供水單位申請衛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四)配備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事供、管水人員;4.《關于印發<黑龍江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黑衛監督規〔2020〕6號)第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申請衛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七)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名單和健康合格證明復印件。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提供體檢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 | |||||
41 | 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出廠水水質分析檢測報告和末梢水常規指標檢測報告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號,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條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第十一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3.《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第十三條集中式供水單位申請衛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四)配備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事供、管水人員;4.《關于印發<黑龍江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黑衛監督規〔2020〕6號)第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申請衛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二)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出廠水水質分析檢測報告和末梢水常規指標檢測報告。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檢驗報告可由申請人自行檢測提供, 也可以由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檢測提供。 | |||||
42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檢驗報告或衛生安全合格證明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中的國產輸配水設備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號,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條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號)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38項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中的國產輸配水設備的審批下放設區的市級衛生部門。3.《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行政許可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8〕25號) 附件1《 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申報材料要求》第四條 首次申請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三)產品檢驗報告;第五條 申請延續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四)近一年內對產品進行檢驗后出具的衛生安全性檢驗報告。其中,大型水質處理器提交總體性能檢驗報告; 消毒劑和消毒設備提交衛生安全性檢驗、總體性能檢驗、消毒效果檢驗、有效成份含量及穩定性試驗報告。 第八條 國產產品申請變更實際生產企業或生產地的,以及進口產品申請變更實際生產企業或生產地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四)新生產場地產品的衛生安全性檢驗報告。其中,大型水質處理器提交總體性能檢驗報告;消毒劑和消毒設備提交衛生安全性檢驗、總體性能檢驗、消毒效果檢驗、有效成份含量及穩定性試驗報告。 第十二條 產品生產有關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材料:(四)申請無負壓供水設備、飲水機、水質處理器衛生許可,產品中與水接觸的主要材料屬其他企業生產的,應當提交該材料衛生安全性文件。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檢驗報告可由申請人自行檢測提供, 也可以由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檢測提供。 | |||||
43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審核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號,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1月24日衛生部令第46號,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醫療機構設置放射診療項目,應當按照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的類別,分別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和設置放射診療項目申請:(一)開展放射治療、核醫學工作的,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二)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三)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同時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的,向具有高類別審批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醫療機構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前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申請進行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質子治療、重離子治療、帶回旋加速器的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診斷等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衛生技術機構出具的預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暫停實施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2014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取消、暫停實施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173項 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下放至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具有衛生健康部門頒發《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 |||||
44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號,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1月24日衛生部令第46號,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在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護評價報告。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暫停實施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4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取消、暫停實施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174項 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下放至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具有衛生健康部門頒發《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 |||||
45 | 少數非在??忌乃枷胝纹返妈b定 | 考生申請報名參加高考 | 《教育部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1號) 附件《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所在學?;騿挝?無工作單位的考生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級招辦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 招考機構 | 考生所在學?;騿挝?/span>(無工作單位的考生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 | |||||
46 | 父母在內地無依靠(無子女)證明 | 港澳定居 | 關于印發《前往港澳通行證簽發管理規范》的通知 | 社區 | 出入境 |